民办学校登记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5-4-21 17:39:55 点击率: 

民办学校登记的规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登记是民办学校取得法人资格的重要环节。按照我国现行登记体制,民办学校被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民办学校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是登记申请书。根据民政部1998年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登记申请书的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地址或者名称、住所;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二是办学许可证。三是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即身份证复印件。四是学校章程。
  第二款是对登记机关登记时限的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根据以上原则,本条例规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程序。
  关于登记是否收费的问题,民办学校的登记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应当适用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不得收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没有关于登记收费的规定。故民办学校办理登记时,登记机关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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