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发〔2006〕7号
中共亳州市委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教育事业发展,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更好地适应加快发展、奋力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现就加快全市教育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1、教育在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着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作用。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加强对教育的领导和支持,真正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2、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加快各级各类教育健康协调均衡发展,提高教育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率。
3、发展目标
——全面巩固提高“两基”水平。以加强农村教育为重点,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到2010年全市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保持在99%以上,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初中阶段儿童入学率达到97%以上,农村初中辍学率降低到3%以下,14周岁人口初中教育完成率达到98%以上,“三残”儿童入学率达到90%以上,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4%以下。
——加快普通高中教育发展。以培育优质教育资源为重点,通过规模扩张、深化改革、以强扶弱、质量提升,推动高中教育规模和质量上台阶。到2010年,全市普通高中招生数达4.5万人,在校生规模达12万人,全市城镇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到2010年,基本建成以国家级重点职高为龙头,以特色专业为依托,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共同举办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提高政府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统筹能力,在各县(区)形成具有骨干示范影响作用的职教中心和职业学校。2010年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达到4万人以上,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比例基本达到1:1。
——积极发展高等教育。在亳州职业技术学院和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基础上,通过省市共建,努力建成一所设备完善、管理规范的本科院校。到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达3500人,在校生达10000人以上。成人高等教育在册生规模达10000人以上。
——重视和发展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进一步提高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并发挥其对村办幼儿园(班)的指导作用。巩固和发展特殊教育,不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
二、加强薄弱学校建设,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4、整合教育资源,合理规划布局。市、县(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城市改造和新区建设中,要同步建好配套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到2007年初步完成高中和初中的布局调整,到2010年基本完成小学布局调整工作。
5、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对于办学条件低于基本要求的薄弱学校,集中力量分年度改造。对少数生源不足、办学条件差、教育质量低、改造难度大,短期内不能取得改造成果的薄弱学校实行兼并管理。对闲置的教育资源进行整合,闲置资源不能整合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置换,校产置换所得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基础教育学校建设。
6、建立联系薄弱学校制度。建立市、县(区)领导干部联系薄弱学校制度,帮助学校解决实际问题;建立市直、县(区)直单位联系薄弱学校制度,切实做到从物力、财力上支持薄弱学校。开展省级示范高中和涡阳一中、利辛一中等城区优质学校对口支援薄弱学校建设工作,省级示范高中及区域优质高中学校要对口支持1所农村薄弱高中,城区优质初中学校各对口支持1所农村薄弱初中。定期对薄弱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指导。市、县(区)教研人员每月到薄弱学校指导教育教学工作不少于1次,特级教师、省、市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坛新星每学期都要到薄弱学校指导教育教学工作,开展教研活动,帮助薄弱学校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7、创立互换机制,鼓励教师流动。建立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的激励机制和城镇中小学教师定期到乡村服务制度。新聘教师必须到农村中小学任教1年以上,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必须有在农村中小学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组织农村骨干教师到示范学校挂职学习,安排城镇优秀校长和优秀教师定期到农村中小学进行教学讲座、交流研讨等支教活动,提高农村教师的整体水平。
8、切实保障弱势群体学生接受义务教育。落实城镇学校接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积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进城务工农民托留在农村的“留守儿童”上学和生活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完善贫困学生助学机制,建立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对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予以经济资助。
三、着力发展职业教育,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9、坚持以服务经济建设为宗旨,实施“四大工程”:一是实施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二是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三是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四是实施以提高职业技能为重点的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提高劳动者素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10、以就业为导向,深化教育教学“四项改革”:一是推进办学思想从计划培养向市场驱动转变,从升学导向向就业导向转变。二是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以提高学生的技能水平为核心,加强实践环节教学,实施“双证制”,使学生适应职业岗位的要求。三是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1年,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四是积极开展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职业院校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活动。
11、加强基础建设,实现“四个计划”:一是实施“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计划”,建立灵活开放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网络。二是实施“县级职教中心建设计划”,加快涡阳和利辛县职教中心建设,争取县(区)的职教中心成为国家和省重点扶持建设对象。三是实施“职业教育示范性院校建设计划”,市级建设好亳州职业技术学院和亳州第二高级职业中学,每个县区建设1—2所中等职业学校。四是实施“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12、推进职业教育办学主体多元化。把民办职业教育作为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调动民间资本、外资、行业和企业办学的积极性,鼓励采取独资、合股等多种形式,举办职业院校。鼓励和支持办学基础较好的民办短训机构试办中等学历层次的职业教育。大力推动办学主体多元化,营造公办院校和民办院校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四、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建立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13、明确各级政府保障教育投入的责任。市、县(区)政府要建立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在财政预算和上级转移资金中优先安排教育经费,保证教育经费实现法定增长。建立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教育财政制度,确保预算安排和决算时预算内教育经费增长均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并在年度预算中超收部分按增长比例切块用于教育。各级财政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县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开支,增加对农村教育的投入,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市政府把各县(区)落实预算内教育经费法定增长情况,纳入市对县(区)的指标考核和奖惩体系。
14、完善“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对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的责任。在撤销乡镇教办室,设立乡镇中心校后,要设立教育经费核算分中心和教育人才管理中心,教育部门参与管理,真正实现“中小学归县直接领导,人、财、物、事由县统筹管理”的目标。
县级政府要认真清理核实和化解农村中小学承担的“两基”和改善办学条件的债务,要按照不将债务留给学校的原则,制定偿还计划并逐年偿还。任何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乡镇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发展义务教育的责任,积极筹措资金,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
村委会和街道居委会要负责动员适龄儿童入学,控制流生,维护学校的治安和安全,在发展幼儿教育中发挥重要作用。
15、确保中小学校公用经费。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确定的标准将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纳入预算,及时向学校拨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基本标准、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要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和财政能力逐年有所提高。经济条件好的县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要在省定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
16、确保教育费附加足额征收并全部用于教育。市、县(区)税务部门要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设立教育专户。各县区政府和教育部门要加强管理,确保教育费附加全额用于教育。县(区)要设立不少于城市教育费附加20%的职业教育发展专项经费,重点支持骨干职业学校建设,支持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支持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和信息化建设。
17、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教育事业。鼓励和倡导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资本参与教育投入,对纳税人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向教育或学校的捐赠,税务部门应当在纳税人缴纳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对捐资助学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吸纳民间资金,加快自身发展。
五、加强教师队伍和校长队伍建设
18、认真核定编制,充实教师队伍。市、县(区)编制、教育部门要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核定所属各校教职工编制,并送同级人事部门备案。财政部门依据编制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数,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成立教师招聘领导小组,结合县域教育发展和教师队伍情况,认真制定教师补充计划,及时补充因教师退休和自然减员造成的缺额。“十一五”时期,每年按30%的比例择优选聘亳州师专应届毕业生(每年总额控制在320人),充实县(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各县(区)每年都要从高校毕业生中选聘100名以上本科学历的教师充实高中教师队伍,新选聘的教师主要安排到薄弱学校任教。
19、大力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的校长队伍。严格掌握中小学校长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引入竞争机制,不断扩大选人视野,积极推进公开选拔、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聘用的方法任用(聘任)中小学校长。
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的任免,党委组织部门要充分听取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初中、小学、幼儿园长的选聘,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并归口管理,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5年,可以连任。加强履职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校长奖惩、续聘或解聘的依据。认真制定并落实校长队伍建设规划,切实抓好中小学校长的后备干部建设,校长一般从后备干部中选拔任用。
20、依法加强中小学人事管理。市、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乡(镇)、村不得聘任中小学教职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布局调整、教师年龄结构、学科结构等情况,在全县范围内统一调配、合理安排使用教师。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教师调配意见及时报县人事、财政、编制部门备案。全面推行教职工全员聘用(任)制,实行校内结构工资制,建立和完善与工资统一发放相适应的分配机制以及教师优胜劣汰的机制。
21、健全教师培训制度,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健全教师培训制度,加强教师培训基地、机构建设,推进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切实抓好市级、县级、校级骨干教师特别是中青年骨干教师的选拔、培养和使用,认真制定并落实骨干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出台相关措施,从经费投入、物质条件和生活待遇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扶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分层次、多渠道培养中小学骨干教师的格局。
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22、切实加强和改进学生德育工作。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首,以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为主题,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抓好德育课程改革和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切实加强青少年学生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和人格健全发展。
23、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强化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围绕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教学研究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把过程管理和结果管理结合起来,建立符合新课改精神的管理机制。
24、全面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建立健全与新课程改革相适应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师培训制度;推行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认真做好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推进幼儿教育改革,完善中小学教材选订制度,建立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的跟踪、监测、评估、反馈机制。
25、积极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树立“科研兴教”观念。围绕推进素质教育积极开展教科研活动。指导中小学积极开展新课程改革研究,建立校本教研制度,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评选教育教学改革优秀成果,并予以推广。
26、深化学生评价制度和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完善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多元化评价体系,全面推进中考改革,进一步推行高考、中考报名社会化。实行以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和考试成绩等级相结合的中招制度,坚持和完善小学、初中“免试、就近、划片”入学制度。
27、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全市教育资源整体优势,大力提高现代教育技术应用水平和教育信息化程度,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的以数字化、交互性和多媒体为标志的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实施“校校通”工程。建立教育门户网站,充实和丰富教育信息资源库,实现教育资源的共享。
28、高度重视音体美和社会实践教育。积极探索实施素质教育的新途径,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充分保证学生文体活动时间。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加强传统文化和审美教育。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监测制度,积极探索实践教学和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的机制,指导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七、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教育工作督导考核
29、建立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落实教育工作督导考核评估制度。完善对县(区)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机制,把教育投入和基础教育均衡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发展尤其是职业教育发展作为督导县(区)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地方主要党政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和表彰奖励的依据。每年表彰1—2个教育发展突出的县(区)。受省政府表彰的教育强县,市委、市政府将对该县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予以嘉奖。对挪用、挤占教育经费,“两基”严重滑坡,教育发展缓慢,督导考核不合格的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各县、区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对乡镇党委、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考核办法。
30、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学校要把学校安全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加强中小学安全教育,增强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县(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要负起抓好学校安全工作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
31、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学校管理。严格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严格规范教育教学管理,坚决制止乱补课、乱办班、乱收费行为,对顶风违纪的学校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对示范学校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复评,达不到标准的学校要随时摘牌,营造良好教育秩序和氛围。
32、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开展对民办学校评优、评先活动和教学质量监测活动。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督查、评估,对办学思想端正、办学水平较高的民办学校,教育部门要予以大力扶持,对办学行为不规范的民办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
33、坚持依法治教。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行政执法和监督机制,依法保障教育的改革、发展和各项政策的落实。
2006年4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