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市首届“学科带头人” 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8-4 16:04:28 点击率: 


亳  州  市  教  育  局  文
 

教人〔2008〕102号
关于开展市首届“学科带头人” 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
    为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表彰成绩突出的教师,全面推进我市教育工作,经研究,决定开展首届“学科带头人”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我市中小学(含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室、电教馆)和幼儿园教师。
    二、评选名额
    100名以内(名额分配见附件),各县区、市直学校可按1:1.5比例向市推荐,推荐时要兼顾学校类别和各学段、学科教师。
    三、评选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好中选优、宁缺勿滥。
    四、评选条件
    (一)思想政治方面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积极主动地承担组织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因违法乱纪、道德败坏或犯其他严重错误造成恶劣影响,受过党内警告、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和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不服从组织分配、不遵守纪律,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带来不良影响,或近三年因病、因事累计离开本岗位半年以上,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搞有偿家教,体罚学生,参与编写、销售、组织学生集体订购未经省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的教辅用书;不按规定参加教师继续教育的(推荐参评教师名单及其在上述内容的表现要在校内公示一周,接受师生监督)。
    (二)教学方面
    对所教学科或专业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知识。教学思想先进,教学基本功过硬,能熟练地掌握学科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和教材,能灵活运用多元的教学方法促进学生的发展,教育教学成绩突出。
    (三)教研方面
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教研成绩突出,在区域教研活动中发挥专业引领作用。
    (四)社会影响方面
    积极参加上级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和社团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在县区以上有一定的影响;主动参加教师培训等相关活动,能热心帮助教师成长;在打造和谐教育,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方面有一定影响。
具体评选条件见《亳州市学科带头人评选细则》
    五、组织领导
    成立亳州市“学科带头人”评选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组 长:马昭华
    副组长:杜爱玉
    成 员:杨超杰 刘光杰 黄笑梅 李 强 芮 坚 王永超 李继林 黄灿明 刘爱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科,负责统一部署组织协调评选活动。评选聘请专家、特级教师、高级讲师和有关学科教研员参加。
    各县区教育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开展县区级“学科带头人”评选工作。
    六、评选程序
    (一)8月10日前县区教育局(市直学校)完成材料申报工作。申报程序是个人申请、学校推荐(推荐人选名单、推荐人申报材料和市教育局监督举报电话要在校内公示一周),县区教育局在征求纪检、计生、综治等部门意见基础上,初审后推荐上报人选。
    (二)8月15日前市教育局对申报者的资格和证件进行审查。
    (三)8月25日前市教育局进行教学业务考核(撰写教学设计、上课和演讲)、综合考核(专家委员会审查投票),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公示、表彰。
    七、奖励与职责
    (一)评选通过的教师,由市教育局授予“亳州市学科带头人”称号给予表彰,作为拔尖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
    (二) “亳州市学科带头人”应积极钻研业务,在本职岗位发挥模范作用,在教育教学、教科研方面成绩突出,在青年教师培养、区域教研方面发挥导师作用。市局将制订《“亳州市学科带头人”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凡不履行职责或有违规违纪行为者,取消其称号。
    八、有关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科带头人评选作为实施素质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评选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二)按照评选细则要求,参评者提供相关原始证件,分类整理,填写评审表(一式三份)和有关表格。评选过程中,凡涉及到聘期、论文发表、获奖等时间均截至到2008年7月底。提供材料要属实,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参评资格,五年内不得参加“学科带头人”评选。
    (三)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市教育局举报电话:5125713,5125026。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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