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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讯 全省示范高中建设座谈会于11月24日在合肥召开。会议旨在加强示范高中管理,规范示范高中办学行为,进一步发挥示范高中的示范、辐射作用,促进我省高中教育的健康发展。从座谈会上获悉,省示范高中若存在下列十种情况之一,省教育厅将按照有关规定撤消其省级示范高中称号:
一、学校所在地“以县为主”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不落实,中小学教师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存在挪用、平调学校预算外收入问题;
二、学校所在县(市、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未经省评估合格,或经复查,主要指标严重滑坡,达不到评估的基本标准;
三、学校所在省辖市城区或县(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悬殊较大,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现象严重,部分初中实行小升初择优选拔考试,严重影响义务教育相对均衡发展,当地存在相当数量的薄弱小学和初中;
四、学校所在的省辖市或县(市、区)高中布局明显不合理,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缺乏切实可行的规划,薄弱高中没有得到应有的加强和提高;
五、学校所在省辖市城区或县(市、区)中小学近两年内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
六、学校没有实施高、初中脱钩,或高中班每班学生超过56人;
七、违规挤占学校教育资源举办高中复读班,或招收高中毕业生插班复读;
八、高中班级数不足30个,或因规模过大管理混乱;
九、对外没有对口支援1~2所薄弱普通高中,或对内没有实施对贫困生的救助措施;
十、学校负责人学历、教龄不符合高中教师和校长任职资格。
此外,省教育厅还将对示范高中实行动态管理,对已命名挂牌的91所省示范高中进行随机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将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消其省级示范高中称号,并在全省通报。 |